嘉院教字[ 2006] 7号
第一章 总 则
实践教学基地为具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进行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学、研、产互动,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
为充分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一条 实践基地分为校外和校内实践教学基地。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由学校有关部门、教学单位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 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建立。我校的每个专业原则上应保证有3个以上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为各教学单位根据专业特点,依托校内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机关单位,经学校批准建立实践教学场所。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生产项目和技术装备,能满足实践教学的需要。
2.具有一支较高素质的技术人员和职工队伍,能满足对学生实践能力的指导要求。
3.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具有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安全等方面的基本条件。
第三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各学院选择具备校外实践教学基地条件且有合作意向的单位,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明确双方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由学校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5年。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3.学校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学校授予校外实践教学基地 “嘉兴学院教学实习基地”标牌。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四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以学院管理为主的原则。教务处负责制订基地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联系校级实践教学基地,制定实践教学经费的预算并协调有关事宜。各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建设、撤销等须报教务处批准。
第六条 各学院应保证学校划拨的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经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合理有效的使用。学校鼓励各学院采取多种渠道筹集经费用于实践教学基地建设。
第七条 各学院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对实践教学基地进行科学管理。应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满足教学需要的校内外指导教师队伍;完善工作日志制度,对教学工作、人员、经费、物资、环境等基本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准确填报各种报表。
第八条 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和教学单位定期对各学院的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运行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学院予以表彰;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践教学质量的基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九条 校内实践教学基地由依托单位根据需要聘任兼职管理人员并负责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200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