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资字〔201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闲置、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通用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教学科研等专用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或单位价值虽然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
第二章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范围
(一)因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不再使用的资产;
(二)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的,不再使用的资产;
(三)长期闲置,多余积压的资产;
(四)其它原因闲置的资产。
第四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处理
(一)闲置固定资产的需求方为校内部门时,由积压闲置方造清单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同意,闲置方和需求方进行资产交接,并将交接清单送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资产管理软件系统中作使用单位和使用人变更处理;
(二)校内调剂后剩余的固定资产向校外单位调剂、捐赠或出售的,须经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再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通过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三章 报损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是指由于主、客观原因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等行为。
第六条 报损申报审批程序
(一)固定资产的报损须原使用保管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
(二)报资产管理归口部门备案;
(三)报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批后,统一由校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损手续。
第七条 报损固定资产处理
(一)凡系主观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和丢失的,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学校监察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资产报损报废手续办完后,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通知校财务部门,校财务部门应按有关财务制度,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章 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八条 报废资产范围
(一)经长期使用,已超使用年限,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
(二)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已被淘汰的;
(三)损坏严重,且无修复价值的;
(四)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五)维修成本接近或达到同类产品新购置价格的;
第九条 报废申报审批程序
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资产的报废工作应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要尽量予以维修后继续使用。确需报废的,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由使用保管单位提出申请;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三) 资产管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提出处置意见,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报校资产管理委员会审核;
(四)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五) 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省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统一处理。未经校资产管理部门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条 报废资产处理
(一)经批准报废的所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回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自行处理,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
(二)回收的固定资产进入学校废品仓库存放,由校资产管理委员会按《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统一处理;
(三)凡有毒或带有放射性的积压品、报废品的存放,必须联系公安部门、环保部门按规定统一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 凡经批准处理的、外调的报废固定资产,必须凭资产管理部门开出的票据或签发的出门证外运。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嘉兴学院对多余、闲置及报损报废固定资产的处理规定》(嘉院办〔2005〕16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