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学院自制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084

开展教学仪器设备自行设计和研制活动,是解决和完善教学实验需要仪器设备的重要途径。也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提高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业务能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为鼓励和支持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结合实验教学的需要,搞好教学仪器设备的创新与开发,规范对自制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自制设备须遵从的原则:

1、自制设备除了能满足教学需要,还要在费用上保证学校受益,即自制设备的最终造价要低于市场同类或类似设备的平均售价;

2、自制设备完成后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二条 自制设备的申报立项:

1、实验设备处为自制设备的主管单位,负责自制设备的审核和管理。

2、对满足条件的仪器设备自制,由承制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确定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对设备自制的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性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证后,填写《嘉兴学院自制设备申请书》,经所属学院(实验中心)审核,实验设备处批准后执行;1万元()以上单台自制设备,或总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自制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通过后,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3、自制设备申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自制设备的目的和必要性;自制设备的技术路线、特色之处;是否国际、国内或地区领先,新颖性如何;自制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同行专家或技术负责人和行政负责人的书面意见;自制设备的预计最终造价以及与同类设备同期市场平均价格的比较;自制设备的经费来源及预算(包括原材料费和劳务费);自制设备的实施组织及进度安排等。

第三条 经费和项目管理:

1、资助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批准立项的自制设备项目,发给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管理。

2、单个项目总资助经费的构成:

1)硬件费,包括元器件、材料等,控制在总经费的70%80%

2)软件费,包括调研、资料、差旅费等,控制在总经费的5%

3)研制人员劳务酬金,控制在总经费的5%20%,具体数量根据不同的项目类型、技术含量以及难度等,由主管部门根据专家意见确定;

4)管理费,用于主管部门方案论证、项目验收等支出,控制在总经费的5%

3、凡申请自制批量仪器设备,应先行制作样机,经实际使用72小时后,各项技术指标都能达到设计要求,并有明显经济效益,方可批量自制。

4、每个自制设备项目必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时间一般为1年。

5、项目经费原则上超支不补。项目完成后,剩余经费还回项目主管部门。

6、项目监督与检查。项目启动6个月后,项目主管部门检查项目进展情况。此头6个月内用款一般不得超过总经费的60%。如启动6个月后进展良好,项目继续;如检查显示项目进展不佳,主管部门则终止经费资助。

7、对于一些有推广价值的自制设备,鼓励其进一步开发,批量生产,将产品推向市场。自制设备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有价转让给外单位的,其所获利润的30%上交学校。

第四条 成果验收:

1、自制设备完成后,自制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验收。主管部门须根据申请及时组织专家验收。

2、自制设备验收合格后其知识产权属于学校,所取得的成果或专利属于职务创新发明。

第五条 奖励和惩罚:

1、自制设备经验收合格、达到预期目的,且经费开支清楚、手续完善,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2、对于到期未能完成的项目,主管部门将暂时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如因特殊的客观原因而延误,则可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否则,该项目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3、对于验收不合格或自制设备的性能指标达不到技术要求的项目,主管部门除冻结其经费使用权外,还要对项目负责人视具体情况做撤销项目或自负一定比例研制费用的处理。违反经费使用原则,弄虚作假、将自制设备经费挪为他用,或超出经费预算购买物品、支付人工费的,按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第六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