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嘉院科字[ 2008]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科技创新大会和浙江省“两创”会议精神,深化我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及创新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提升我校科学研究整体水平,根据有关部门相关政策,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嘉兴学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包括: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浙江省省级试验基地和嘉兴市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培养以及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加强学科建设和科学研究,整合优秀学术团队,凝炼科学研究方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挂靠我校依托单位(二级学院),其工作必须与依托单位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工作相结合。

第二章 管 理 体 制

第五条 学校对重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分省级和市级两个层次:第一层次: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省级试验基地;第二层次:市级重点实验室。

第六条 学校按照《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嘉兴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职责,结合学校实际对学校各级别的重点实验室做好相关的指导、管理、评估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负有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职责,协助科技处、实验设备处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重点实验室要设立主任、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建立健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具体职责如下:

(一)凝炼研究方向,凝聚科研队伍,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建设一支高水平、相对稳定的科研队伍。

(二)组织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特别是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的申报和实施。

(三)积极组织国家级和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的申报。引入激励机制,引导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适时申报专利,鼓励产出高水平学术成果。

(四)积极开展学术交流活动,扩大重点实验室相关学科的学术影响力。

(五)接受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对重点实验室的考核、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 重点实验室要重视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重视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应署所在重点实验室名称,知识产权归嘉兴学院所有,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运 行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和省级试验基地按《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立项与建设。市级重点实验室按《嘉兴市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进行立项与建设。

第十三条 嘉兴市重点实验室获得经费资助后,经费的80%用于设备购置,由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实施;经费的20%用于设立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研究基金,纳入校内非常规课题由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经费使用按《嘉兴学院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学校配套10%经费设立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重点实验室主任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经费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五条 省级重点实验室的考核与评估按《浙江省省级重点实验室、试验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级重点实验室实行定期考核与评估制度,按照《嘉兴市市级重点实验室评估办法》规定执行。对市级重点实验室的考核和评估工作主要包括年度考核、中期检查和建设周期评估。年度考核和中期检查纳入我校依托单位相关重点学科的考核与检查,由科技处负责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对评估优秀的重点实验室学校将从经费、改善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重点实验室获得经费资助额可记入依托部门年终科研经费考核指标。省级重点实验室的到帐经费按建设期限分年(30%、30%、40%)记分不记奖,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到帐经费不记分不记奖。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由科技处、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