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若干规定
嘉院设字〔2008〕3号
为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全面提高教学水平与质量,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精神,现将实验室建设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总则
1.实验室建设应以高校实验室工作条例、基础专业实验室评估办法、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标准、《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嘉兴学院二级管理工作条例》为指导,认真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2.二级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实验室建设工作,要将实验室建设工作作为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3.实验室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建设管理体制。
实验设备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经费的分配、审核、监督使用;
(2)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审核、论证、立项、检查建设进度、验收;
(3)负责实验室总体工作目标管理与考核;
(4)负责实验室设置、调整、规划,负责实验室用房的调整。
学院职责:
(1)负责根据专业实验教学体系确定实验项目建设;
(2)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方案的拟定;
(3)负责指定中心实验室分室负责人和相关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组织成立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并指导其工作。
实验中心(实验室)职责:
(1)负责实验室和实验教学日常管理、中心内部实验用房调整,统筹中心实验室的建设;
(2)对应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定实验室工作人员作为项目建设小组成员,配合项目负责人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
(3)整理完善实验室实验项目,配合专业教学开设创新性实验,负责保管实验室建设资料。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小组职责:
(1)负责实验室建设方案的编写,负责已经审批的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全面建设工作;
(2)实验室建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所有建设资料移交相应实验室保管。
4.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由有关分院和实验中心人员共同组成实验室建设项目实施小组,具体负责实验项目的建设,直至实验室建设全部结束。
二、立项与建设方案审定
5.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与建设方案审定程序是:
(1)学院拟定年度实验室建设方案,经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实验设备处;
(2)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并批准实验室建设项目年度建设经费,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3)项目负责人根据批准的建设经费拟订实验室建设的详细实施方案,经实验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后报实验设备处;
(4)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审核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原则上,投资金额在20万以上的项目,均需经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
(5)已经专家论证的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报校领导批准后,由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建设。
6.有在建项目的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申报当年新的校内实验室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三、建设与验收
7.实验室建设由项目实施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实施小组应严格按照实验设备处审核立项的建设方案进行建设。实施方案确有较大调整的,需按程序进行重新审核。
8.采购中心担负全校实验室设备的采购任务。采购中心接到已经学校审批的仪器设备采购方案后,应按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拟定采购方式,经批准后采取招标采购、议标、竞争谈判和用户采购等多种采购手段,在规定日期内将实验设备采购到位。采购中心负责组织招标,评标时需有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监察处等部门参加。采购中心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合同一式六份,采购中心、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和校档案馆各存一份。
9.公共事务管理处担负全校实验室房屋装修任务。公共事务管理处接到已经学校审批的实验室房屋装修方案后,负责组织人员制订实验室改造实施方案和预算,并按相关程序会审方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装修改造建设。其中涉及到实验室房屋结构变动或水电改造项目的,由基建处配合公共事务管理处完成建设任务。公共事务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室房屋装修改造工程招标,评标时需有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监察处等部门参加。公共事务管理处代表学校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一式六份,公共事务管理处、实验设备处、使用单位、计划财务处、监察处和校档案馆各存一份。
10.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后,实行两次验收制度。
(1)实验室项目建成后,各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项目进行试做,取得完整的实验数据,待实验数据合格后向所在中心或学院提出验收申请,由中心或学院组织专家及有关各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对应的实验中心或学院,由实验中心或学院组织正常的实验教学。采购中心根据验收合格报告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关的设备费。
(2)实验室建设项目完成并试运行三个月后,由项目建设小组向实验设备处申请进行项目验收,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终结验收。房屋改造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建设小组向实验设备处申请验收,实验设备处组织公共事物管理处、使用部门及有关专家验收。
11.实验室建设方案的变更,实行严格审批制度。
(1)各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和采购中心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采购,不得随意更改实验室建设实施方案和仪器设备数量、规格和型号。由于特殊原因必须更改已批准的实验室建设方案和仪器设备的数量、规格和型号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实验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实验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2)各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和公共事务管理处必须按照已经批准的实验室房屋装璜方案进行建设,不得随意更改。由于特殊原因必须更改其施工建设方案的,必须由项目负责人向所在实验中心提出变更申请,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并经公共事务管理处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报实验设备处,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12.实验室建设过程中涉及的桌椅等实验室配套设施,其建设过程参照仪器设备的采购建设过程执行。
13.实验中心主任和各学院实验室建设负责人全程管理实验室建设,负责协调和解决实验室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严禁随意变更实验室建设方案和超标购买仪器设备。
四、建设经费管理
14.实验室建设经费实行项目管理。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由实验设备处在财务设立实验室项目建设专项账户,并发给项目经费卡,由项目负责人管理。
15.实验室建设经费支出范围是:实验设备费、部分实验室内部装修费、实验室搬迁费、实验方案调研和设备采购差旅费、方案论证费、实验室验收费。
16.实验方案调研、设备采购差旅费、方案论证、实验室验收等费用,实行比例管理,根据实验室建设项目类型、规模大小由实验设备处专项列支,支出时需经严格的审核程序。
(1)只有经实验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方案的项目,才能安排该类费用,其费用标准是:原则上不超过该实验室建设经费的1%,且比例随项目建设经费金额的增长而下降;
(2)实验设备处应根据项目性质、建设和采购设备的难易度综合确定经费开支,立项时在项目经费卡上注明;
(3)外出调研差旅费要严格控制,在外出调研前,由项目负责人向实验设备处提出调研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外出调研。
17.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支出程序是:
(1)设备经费支出,由采购人员签字、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所在中心(学院)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负责人签字,实验设备处签字后,由采购人员到财务报销。
(2)实验室房屋改造装修费,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实验室负责人签字,实验设备处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审计部门审毕后,由公共事务管理处项目负责人员到财务报销。
(3)调研和其他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和所在中心(学院)负责实验室建设的负责人签字,实验设备处审核并签字后,由项目负责人到财务报销。
(4)借款或预付款支出程序同上,按不同类别分别由采购中心、公共事务管理处和实验室项目负责人负责办理。
五、奖惩
18.实验室建设完成并经学校验收合格后,学校将一次性给予实验室项目建设实施小组一定数量的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按实验室项目的类别和建设规模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项目建设总经费×编制系数×质量系数+到位财政专项经费×专项编制系数)×岗位系数值
项目建设总经费单位:百万元
到位财政专项经费单位:百万元
编制系数:专业类实验室建设为0.17/百万元;计算机、语音、多媒体教室类实验室建设为0.08/百万元。
专项编制系数:0.12/百万元。
质量系数:属于学校经费资助建设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质量系数一般为1,经学校验收为优秀的其质量系数为 1.2,非正常条件下未能按时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但经学校验收为合格的其质量系数为0.8;属于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其质量系数以省级部门验收的结论等级为准。经省级验收为优秀的其质量系数为2,经验收为合格的其质量系数为1.5。
岗位系数值: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当年学校讲师平均校内岗位系数值确定。
项目建设总经费中包含的单台设备单价超过20万元的,按20万元计算;项目建设总经费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财政专项到位经费超过300万元的,按300万元计算。
19.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计算,从实验室建设费中开支,由项目负责人参照有关规定进行分配。
20.对正常条件下未能按时完成实验室建设任务或建设项目经学校验收不合格(含省级财政验收不合格)的实验室建设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将不再承担实验室建设任务,学校不支付其实验室建设编制补贴费。其建设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实验中心)下一年度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也不予优先考虑立项。
六、附则
21.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22.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若干规定(试行)》(嘉院设字[200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