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院教字〔2011〕15号
第一条 为保障我校实习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控制和消除实习事故风险,确保参加实习教学师生的人身安全,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习教学是指学校在校内外有组织开展的教学计划内的实习教学环节。
第三条 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与教学单位负责制。由教务处、学生处代表学校负责计划、协调及对有关教学单位的监督管理等;各教学单位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四条 职能部门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实习教学的计划、协调和监控工作。
(二)教务处和学生处负责学生实习教学过程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三)教务处负责抽查各教学单位学生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教学单位职责
(一)学院的主要领导是本教学单位实习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负责制定本教学单位实习相关安全管理规定;负责实习前对学生、指导教师的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安全实习工作进行协调、沟通。
(四)配合教务处督促、检查实习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五)负责实习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六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校内、校外指导老师共同对实习的全过程负责。
(二)学生实习期间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由校内、校外指导教师共同负责。遇紧急情况应立即向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报告,如有必要,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实习期间,对违反纪律或犯有其他错误的学生,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影响极坏者,及时处理,并向教学单位报告。
第七条 学生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验室和实习单位的有关规定,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团队协作精神,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二)实习学生自觉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读懂其使用说明书,并有指导教师在场,方能操作该设备。
(三)校外实习学生应在实习期间应着装应符合安全要求,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应报告指导教师,履行请假手续。
(四)实习期间严禁学生参与非法的娱乐活动或从事与实习无关的危险性工作;严禁寻衅滋事、打架斗殴;严禁在床上吸烟、不规范用电;严禁到江、河、湖、海、水库等处游泳;讲究卫生,防范感染疾病、食物中毒等。
(五)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
(六)自行联系外出实习学生必须与学校签订《校外实习安全责任书》。
(七)凡违反实习安全管理规定的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指导教师和学生若在实习期间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相关教学单位和实习单位主要领导应共同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将调查、处理的结果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学校备案、存档。
第九条 安全事故的责任鉴定与处理
(一)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因实习单位责任发生事故的,由实习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因实习学生不遵守纪律或不遵守实习单位的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二)学生在校外实习过程中,由于不可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其责任鉴定及处理程序,按教育部《普通高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三)其它未尽鉴定与处理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