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嘉兴学院实验动物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12]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实验动物的管理,提高动物实验的使用效益,保障师生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原国家科委《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动物包括我校在教学和科研中饲养和应用的所有动物,是指经人工饲养、繁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及寄生虫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或者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和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应用实验动物开展教学和科研的单位。

第四条 相关实验室应根据不同种类实验动物使用的需要,建立便于工作、管理以及远离人员密集区的实验动物房,同时应与实验室严格隔离,并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实验动物房的室内地面坚固、不渗水、易消毒清洗,排水方便畅通,天花板及墙壁易于清洗。

第六条 实验动物房的外墙、屋顶、天窗、门窗和里外相通的管道,设有防止野生动物、蚊蝇和其它害虫侵入的设施。

第七条 实验动物房应有良好的送风、排风、降温、保温和照明设施。

第八条 对于不同来源、品种、品系的实验动物,或同一来源、相同品种、品系而用于不同实验目的的实验动物,必须分开饲养。

第九条 动物房管理人员负责按照实验动物房设施维护的相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房的日常管理维护,实验中心应定期检查动物房的环境和动物的使用情况。

第十条 每学期末相关实验室要将下学期所需实验动物的品种、性别、数量及使用时间上报实验中心,由实验中心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统一采购。相关实验室要建立实验动物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第十一条 合理安排动物实验,使实验相对集中。充分利用动物器官,节约实验动物,用尽可能少的动物做尽可能多的实验。

第十二条 实验课结束后,实验动物由实验室统一回收,集中无害化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丢弃、食用和出售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等。

第十三条 动物进行病菌、病毒实验后,必须有防止病菌、病毒传播的措施。垫料、粪便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患病死亡后,应查明原因,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兔、鼠以外的实验动物,使用前应上报实验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在动物室内饲养。如确实需要在实验室进行饲养、观察实验动物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管理工作。实验室必须具备必要的专用房间和设备,防止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动物逃逸和环境污染。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对学生和工作人员进行善待实验动物的教育,维护动物福利,不戏弄、虐待实验动物;按照科学、合理、人道的要求,尽量减少实验动物使用量,减轻被处置动物的痛苦,动物实验涉及具体伦理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教学和科研实验用动物品种选择,须遵守《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动物保护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相关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