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嘉兴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嘉院设字[2012]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条 全校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在购买、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危险化学品时,必须遵守本办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同时接受环保、卫生和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制订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监督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二)相关学院院长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管理人,实验中心主任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责任。相关学院应设定专职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制度,督促指导操作人员安全操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详细台账,做到账、卡、物一致。

(三)相关学院应根据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人员岗位职责、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责任书等,经学院审核确认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五条 学校危险化学品申购实行归口管理,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办理公安机关核发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证》和《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使用证》等资质文件,协调申购有关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

第六条 实验室购买剧毒(易制毒)化学品,须遵循以下工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申购实验室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申购表》,内容包括使用责任人、使用场所、用途、用量、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废物处理等;拟购危险化学品使用责任人提交安全责任承诺书;申购实验室提供有资质供应商资料。

(二)单位审核。学院主管领导核实同意后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后,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凡购置剧毒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同时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备案。

(三)公安机关审批。公安机关审核同意后,印制发放 “剧毒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四)购买供货。根据“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申购实验室与供应商联系供货,由供应商或有资质的运输公司负责送货上门,同时将“剧毒(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反馈给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存档。

第七条 申请进口剧毒 (易制毒) 化学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任何实验室不得私自接收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的剧毒(易制毒)化学品,也不得向校内外单位转让和赠送剧毒(易制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保管

第九条 学校设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委托相关学院负责管理。全校危险化学品都必须存放在学校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化学性质或防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应当设置明显标志,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与保卫部门系统连接,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十一条 切实做好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防火工作。库区内严禁明火作业,装卸危险品时,车辆一律熄火工作,库区内严禁吸烟、不准使用电源。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识以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仓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存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特性、存储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查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有无化学品出厂资料。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存储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第十四条 仓库管理人员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并及时向有关部门领导和采购人员提供库存信息,以免造成物品积压或断档供应不及时。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严禁闲人进入,仓库管理人员工作结束离开前,要进行安全检查;在假期及节假日期间,应对危险化学品进行封存管理。相关领导每学期末检查一次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抽查称量;特别注意存放环境的检查,以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保管

(一)存放地点严禁烟火,杜绝可能产生火花的一切不安全因素;

(二)分类存放,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和爆炸事故;

(三)搬运时,轻拿轻放,防止震动、撞击、重压、倾倒和摩擦;

(四)遇水易爆炸、燃烧的化学物品,不准放在潮湿或易积水、漏水的地点,受阳光照射容易引爆的危险化学品,要存放在阴凉地点。

第十七条 剧毒药品的保管

(一)剧毒药品贮存,要设有专柜,并有专人负责保管;

(二)剧毒药品的保管应实行三人三锁制。钥匙由三人分别保管(其中一把钥匙应存放在保卫处)。剧毒药品入柜、存放和配发时,需三人同时在场,互相监督、签发,及时登记,对其存量、流向及用途作如实记录,并追踪使用过程;

(三)保管人员在配发剧毒药品时,要按药品的不同化学性质进行防护,操作完毕要清洗用具;

(四)剧毒药品必须分门别类保管,不准与其他药品混放;

(五)贮存专柜上标明“剧毒药”字样,以数学编号或用拉丁字母标明分类;

(六)剧毒药品柜内,应有所存剧毒药品卡片账,要有专用的量器及分装器材;

(七)剧毒药品瓶签要有鲜明、醒目的标志,防止搞混,发生事故。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八条 危险物品移交时,凡不是原包装或是已启封的,都必须称量实重,不得估量。

第十九条 销毁处理剧毒物品、存放过久失效变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经二级学院批准,采取严密措施,并征得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领取危险化学品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要严格手续制度,领取人要当面点清品种、数量,并签收领取凭证,不得疏忽大意。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必须设置危险化学品专柜,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需要多少领多少,不准过多储存。

第二十二条 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必须由三人以上在场,并按规定填写使用登记簿。用过的空容器、器皿、废溶液等要妥善处理,严禁乱扔乱放。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的事故应急救援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严格危险化学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查找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和危险化学品仓库要严格遵守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如一旦发现危险化学品缺损或丢失时,必须保护现场,立即向主管领导报告,并同时报校保卫处。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预定应急救援预案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救援,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七条 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未尽事宜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具体工作情况与要求,制定有关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嘉院设字[200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