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嘉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嘉院教字[2011]14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鼓励广大教师积极从事指导学生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规范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管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科研项目在培养学生科技创新能力中的作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包括: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以及其他省厅及以上部门下文的学生科研计划项目;校级大学生科研训练计划(Student Research Training Program,以下简称SRT计划)资助项目,分为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和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

第三条 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及其他省厅及以上部门下文的学生科研计划项目由教务处和团委组织申报、评审、并推荐上报、中期检查和结项检查等工作,推荐项目原则上主要从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中评选产生。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项评审等工作,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原则上主要从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中产生,立项数约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人数的千分之三左右;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由各学院负责申报、立项、中期检查及结项评审等工作,报教务处备案,立项数约为学校全日制本科生人数的百分之一左右。

第四条 学生科技创新项目时间安排

(一)学校在每年12月进行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的推荐立项和结项工作,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的中期检查工作。

(二)每年6月份进行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新苗人才计划)项目中期检查,校级重点SRT课题的立项工作。

第五条 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一经立项,指导教师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组织力量,按项目申请书的研究计划进行研究,并跟踪项目的进展情况,随时予以指导,督促课题组按时完成相关的研究工作。学校负责协调解决各个项目在研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六条 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中途不得随意变更。因故确实需要调整研究计划、变更项目组成员等,必须按照要求履行相关的报批程序。项目组应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学校组织的定期检查,并实事求是地报告研究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组应按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结项报告,经相关学院初审并签署有关意见后,上报学校教务处。

第七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研究的指导教师给予一定的课时费。指导省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工作量补贴暂定为20课时/个;指导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的工作量补贴暂定为10课时/个;对于一般SRT计划项目,学校不再进行工作量补贴,建议各学院给予政策支持。

第八条 学校认定指导教师从事指导学生进行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研究的科研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的具体算法按科技处相关规定执行。科研工作量由教务处在项目结项的当年负责统计汇总,并报科技处审核。

第九条 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相关具体科技创新科研项目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实行共享。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十条 对参与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的学生,在项目结项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认定隐性学分。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专项经费,经费包括课题立项经费和指导教师课时费。

第十二条 省级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由教务处按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相应的配套经费支持,并以项目为单位建立经费卡进行管理;学校对校级重点SRT计划项目进行定额资助;对校级一般SRT计划项目由学校委托各学院负责管理与实施,学校不再进行项目经费资助。

第十三条 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申请书的预算使用范围执行,具体开支范围参照《嘉兴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嘉院科字〔20111号)执行。

第十四条 经费的审批权限。

在预算使用范围内的,由项目负责人(学生)提出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报所在学院负责教学工作的分管领导审批。如果分管领导本人是项目的指导教师,或超出经费预算使用范围的,还必须报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审批。

项目经费分2次拨付,项目立项后首次拨付总经费的50%,项目结项后再拨付50%。研究项目结项时,项目组必须与结项报告同时提交项目经费决算表。

第十五条 对无故终止研究的项目,将追回项目经费,指导教师、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不得申报下一年度的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

由于技术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结题的项目,由项目组提出申请,相关学院签署意见,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以延期或者终止项目研究,但毕业班的学生承担的项目不得延期。对同意批准终止研究的项目,学校收回剩余项目经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学生科技创新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嘉院教字〔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