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确保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教育厅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实验设备处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建设资金计划的编制和资金的划拨;学校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财政厅的专项拨款和学校自筹资金;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的统一核算,包括设置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收支账,并由专人分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学校实验室专项建设,其支出主要包括:
1.设备购置费:列入实验室建设专项的计划购置的机电设备、仪器仪表、图书、计算机软件及设备安装费和外贸进口手续费、通关费、仓储费等费用;
2.业务费:包括材料费、测试分析费、资料费、差旅费等;
3.修缮费:指房屋改造、实验室维修等费用;
4.其它费用:除以上费用以外的其它费用。
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专项资金原则上只用于上述(1)、(2)项。
第四条 实验室专项设备的采购,由学校物质设备采购中心负责组织进行,采购程序严格按照学校有关招投标规定办理,确保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第五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实验设备处负责宏观调控。报销时须经实验设备处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和验收人签字;自筹资金报销时,应该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汇总表》,作为自筹资金入账和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 实验室的修缮项目,必须纳入修缮计划,并按照学校修缮管理办法,组织修缮;修缮项目结束后,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方能办理相关的报销手续。
第七条 每年年末,各项目建设单位应该向实验设备处上交实验室专项建设自查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进展、经费执行及下阶段计划等。
第八条 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接受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合做好检查和验收工作,如发现专项资金有截留、挪用、挤占行为,学校将对有关部门和责任人作出处理直至终止项目。情节严重者,将承担有关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本办法与上级有关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与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