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为了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我校《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教学、科研任务完成的重要物质条件和可靠保证,必须贯彻合理购置、妥善使用和加强维护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等项工作的需要。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实行“统一领导、归囗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原则。我校仪器设备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学校实验设备处归囗管理。学校各部门应有一位领导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仪器设备管理人员。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力求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清资产交接手续,并将变动情况书面通知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二章 仪器设备范围、计价
第四条 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中的规定和嘉兴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的分工,下列各类属固定资产仪器设备管理范围:
03类-仪器仪表 04类-机电设备(不包括交通工具)
05类-电子设备(不包括电话机) 06类-印刷机械 07类-卫生医疗器械
08类-文体设备 09类-标本模型 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第五条 凡单价在800元及以上,耐用期在1年以上,能独立使用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以及2000元及以上的各种软件,均为校管仪器设备;单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为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40万元及以上的设备属教育部管贵重仪器设备。凡单价不足800元,耐用期在1年以上,可独立使用的物品及单价不足2000元的软件为低值耐用品;凡耐用期不能确保一年的物品为易耗品。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的管理按《嘉兴学院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无论何种经费购置(教学、科研、各项专款和基金、贷款和自筹资金等)和何种渠道进入(自制、捐赠、调入等)的仪器设备均应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购入、调拨、捐赠的仪器设备,分别按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自制或外加工的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仪器设备的运杂费、一次性安装费计入固定资产价内。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人民币金额,加上运费、关税、海关手续费等入账。
第八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一律按原值入账。原有的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补充而增加附(部)件数量、提高使用功能或质量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成套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值的一部分时,应减少其原值;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和购置仪器设备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增置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增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
1.各部门在配备仪器设备时,要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分别轻重缓急,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
2.各部门应根据学校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实验室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清单和部门年度零星设备购置计划报实验设备处。实验室立项建设项目的仪器设备清单,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或实验项目专家组审核通过后执行。年度零星设备购置计划报实验设备处汇总,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执行。计划外的零星设备的购置,原则上不予审批,确属个别急需设备的购置,申请部门需详细填写“部门仪器设备申购表”一式两份,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3.仪器设备购置计划中,应将详细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数量、产地、厂家及用途等填写清楚,避免一切可能造成的差错。实验设备处接到各部门提出的设备购置计划后,本着“合理调配、节约开支”的原则,采取在校内平衡调度及采购的处理办法。
4. 严格公私两用仪器设备(便携式电脑、照相机、摄像机、录相机、录音笔、录音机、移动硬盘、便携式DVD播放机、MP3等)的购置、使用、报废、报损等手续,加强公私两用仪器设备的审批和管理,杜绝公物私化。公私两用设备的购置必须经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服从职能部门对该类设备的调用和借用。
5.凡单台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申购部门需填写《嘉兴学院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实验设备处,实验设备处组织相关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后执行;单价40万元及以上属教育部管贵重仪器设备还需报教育厅进行评审。
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⑴ 拟购仪器设备对学校、本地区教学、科研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⑵ 拟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⑶ 拟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3%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⑷ 使用拟购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⑸ 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⑹ 校内、外共用方案;
⑺ 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应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
6.仪器设备的采购由学校采购中心统一进行或委托有关部门完成,采购部门可根据仪器设备批量大小、价格高低和复杂程度采取招标、谈判、询价、自行采购等不同的采购方式。
7.横向课题经费购置的所有权属外单位的仪器设备,报销前应持所签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和发票先到科技处审核签字,再经实验设备处确认盖章后,方可去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报销时不将此类仪器设备记入学校仪器设备固定资产金额账内。
8.先使用后付款的设备,使用部门应先向实验设备处写明情况,注明付款时限,并对使用设备按合同价办理临时入库手续,待付款后,再凭发票办理正式入库手续。
第十条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调入、捐赠等)应在规定期限内尽早完成验收
工作。
1.单价不足10万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进行验收,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校之日起
15天内。
2.单价10万元及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期限为设备到校之日起30天内;进口设备必须按外贸、商检部门有关规定在索赔期内办理验收手续。合同对验收期限有特殊规定的,按合同规定执行。设备验收时,必须有供方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验机,验收完毕后,应将验收报告原始件送实验设备处存档。
3.验收人员要认真核对原始凭单和实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与产品合格证是否相符,零配件、说明书及其它技术资料(软设备)是否齐全,质量、性能是否合格,必要时应对几个主要指标进行测试。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仪器、设备,应先作安装前的验收,安装后,再由有关人员进行复验。在验收中如发现残缺、毁损,数量、规格及技术指标不符,性能不合格等问题时,应及时查明原因和责任,在规定验收期限内由采购人员会同有关部门向供方或运输单位办理设备补货、退换、索赔等手续。
第十一条 经验收合格后的仪器设备必须在15天内凭统一发票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增置单》一式四联(其中两联为实验设备处入库联和存根联,一联为财务处报销联,一联为使用单位记账联)办理固定资产入库手续,财务处必须在取得该仪器设备增置单报销联后,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仪器设备增置单、设备明细账及其他原始单据要妥善保管,以便核查。
第十二条 鼓励自制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前应由各部门向实验设备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项目负责人具体实施仪器设备的自制工作。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凡属学校的仪器设备,都要建档入账,实施计算机管理,不允许有仪器设备滞留账外的现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将仪器设备当作私有财产。学校、各部门必须健全仪器设备的账目制度:
1.计划财务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金额账。
2.实验设备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总账、分类账和分户账。
3.各部门建立本部门仪器设备的分户明细账。
第十四条 凡属嘉兴学院所有的仪器设备均应以“嘉兴学院仪器设备账目”上的台(件)数、金额数为准。各部门应根据实验设备处提供的“嘉兴学院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定期进行账、物清查核对,每年至少一次,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质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分类核对,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做到账、物相符,并按规定上报各类数据。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收到仪器设备增置单后应及时核对实物,规范填写、张贴实验设备处统一印发的“嘉兴学院固定资产”红色标签,并将新增设备及时登入部门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注明存放地点及使用人;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获赠、调拨、报废报损等情况,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手续。如有账、物不符情况,应做出记录,查明原因,并按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要定期检修、校验,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要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或使用程序,严格执行,如有违反,按责任事故处理。实验室应培养一批能熟练使用和维修仪器设备的技术力量,强化对维修人员的管理, 真正做到小、中修不出室,使实验室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国家教育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凡对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提出提高设备利用率的合理化建议者,应给予表扬,并视其经济效益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 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及使用效益由申购部门负责。
1.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保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实行“持证上机制”,未经专门培训的人员不准进行贵重仪器设备操作。仪器设备配备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层次,应以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挥效益为原则。对通用的精、贵、稀仪器设备,应安装在校实验中心,提倡专管共用,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为全校教学、科研及社会上有关科研单位和企业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由实验设备处对其使用编造月、季度使用计划,以便合理安排使用。
2.大型贵重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记录,并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验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每年年底,各部门根据使用记录结果,将上一学年每台仪器设备的有关材料报实验设备处。
3.对教学使用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消耗、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七条 各部门的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如因工作需要必须拆改时,事先要进行审批。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各部门分管领导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单价在5000元及以上的设备,由实验设备处审批。拆改后的仪器设备注销原价,按改装后的重新计价入账。
第十八条 校内的仪器设备,各部门之间互通有无,协商借用。借用单位要有能掌握使用仪器设备的力量,并负责妥善保管,爱护使用,准时归还。出借单位应从全局出发,尽可能支援兄弟单位,及时收回出借设备。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设备归还时双方应共同验收,以分清责任,借出仪器设备的损坏,按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外单位借用(租用)仪器设备,一律由实验设备处接待,各部门不得擅自出借。经批准出借时,借用单位应与实验设备处签订书面协议,由实验设备处填写“仪器设备借用联系单”一式三份(其中一联为提货联,一联为出门证、一联为存根)至出借部门领取实物。归还时,借用单位先将实物交至出借部门,经检查完好后,由出借部门在原提货联上签收,交借用单位到实验设备处办理结束协议手续。借用设备应按协议交纳租金,借用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确属需要的,应办理续借手续。精、贵、稀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得出借校外,特殊情况需经校领导审查批准,并要由学校或部门设备专管人员负责前去指导使用。
第二十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在海关货物监管期内不得改变其用途,更不能转卖。确需改变用途或转让、调拨给非享受减免税单位的,应上报实验设备处,经校领导批准,并及时向海关申请监管变更或补交税款等手续。
第二十一条 调动、调出、离(退)休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在离开前应向原所在部门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认可后,人事部门方可办理调动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多余的仪器设备(指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需要的改变或更新,不再使用的;虽性能尚好,但因技术落后,已被淘汰,不再使用的等),应向实验设备处编报清册,由实验设备处组织校内调剂或校外调剂。仪器设备的校内调拨,需经实验设备处同意后,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校内调拨单》一式三份,办理校内调拨手续。调拨单作为销账和登账的依据,原有财产明细账应同实物一起转移。对无正当理由长期闲置不报的仪器设备,实验设备处有权进行重新调配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学、科研专用仪器设备,凡多余或由于其它原因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以出售或赠送的,所得价款应全部用于学校购买教学、科研需要的仪器设备。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致使发生被窃、损失、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及时进行严肃处理。报失处理的审批权,凡单价在800元以下的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批,报实验设备处备案,800元及以上由实验设备处审批。
1.凡属下列原因之一而造成损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予以行政处分,重大责任事故的还需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⑴ 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⑵ 非工作需要或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以致损坏者;
⑶ 任意拆卸,以致造成损失者;
⑷ 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等损失者。
2.赔偿金计算办法:
⑴ 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赔偿原价的5%至20%。
⑵ 损坏器材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按原价的10%赔偿。
⑶ 损坏器材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5%至20%,则可赔偿修理费。
⑷ 在执行赔偿过程中,如过失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部门领导审查同意并报实验设备处备案,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
3.减免或加重赔偿: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的不同后果及赔偿人的态度区别对待。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4.仪器设备发生丢失事故,部门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保护现场及时上报实验设备处和保卫处),提出赔偿处理意见。赔偿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设备所在部门领导审批,赔偿金额在100元及以上的由设备所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设备处核定。因失职等不负责任行为而丢失器材者,按原价赔偿。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不报告者,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应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5.确定赔偿后,由当事人向财务处交款,如有困难,可申请分期付款。
6.学生损失仪器设备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报废和报损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因超过使用年限,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且无修理价值的;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毁损的,且无修复价值的;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修复费用过高,或接近于新购置价格的,按报废、报损处理。报废和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有关领导、专业人员、管理员三结合小组进行技术鉴定,确认无法修复或修复的费用超过或接近于新购价值的方能报废、报损。报废单价不足5万元的设备由学校审批,5万元及以上的设备由学校上级管理部门审批。仪器、设备报废程序:
1.申请部门填写“嘉兴学院仪器设备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及“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部门组织的专家小组对设备鉴定并提出意见后报实验设备处。
2.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废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报学校审批。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4.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同意报废后,实验设备处、财务处及原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同时办理固定资产销账手续。
5. 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工作从严把关,对于能维修使用的,要尽量予以维修后连续使用。
第二十六条 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账、物相符,并及时上交实验设备处统一回收处理,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学校报废待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整机、零部件、附件等,如有再利用价值的,经部门提出申请,实验设备处登记并注明“报废留用”标志后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所提学校指嘉兴学院,所提部门指机关各处室、各二级分院(部)、各直属部门等。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嘉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二○○五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