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实验中心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指单独设立的实验课及理论课程中的实验教学环节。实验教学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教学形式,它对提高教学质量具有重要作用。为加强实验教学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立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嘉兴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嘉院教字〔20058号),结合中心实际,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课一般可根据教学需要与理论课配合设置,独立性较强的实验课可以单独设课。实验教学内容要充分考虑学生知识能力结构与课程的目的要求一致,要吸收科技发展和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优化内容和结构,减少重复、验证性实验,增加设计性、综合性以及创新性和自主性实验内容。

第三条 实验教学的任务:按照教学计划对学生进行科学实验方法和技能的基本训练,培养学生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启迪学生思维,培养学生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及独立工作能力,养成主动探索研究的科学素养。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与实验教材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学校本科教学计划的一部分,是学校组织和实施实验教学的基础性文件,是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它主要规定了实验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和开课时间等。

第五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由学校按统一要求制定,并由教务处负责审定和管理。

第六条 实验教学计划应保持相对稳定,在经学校批准并实施后,不得随意更改。如确因特殊情况需对实验学时、课程内容等进行较大调整时,应由课程所属系部或实验室提出申请,由学院组织审阅,并经教务处同意审批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七条 对新开设的实验课程应由分院组织专家,对包括该实验课程与实验目标的关系、师资状况、仪器设备的配置情况和教学资料的准备情况(含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实验试作记录和实验报告,考核办法等)等内容进行论证。在论证通过并报分院和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列入实验教学计划。

第八条 凡实验教学计划中设置的实验课程,都应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没有实验教学大纲的实验课程不能开课。

第九条 实验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实验教学的指导文件。它是组织和检查实验教学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编写实验指导书(或实验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教学成绩的重要准则。实验教学人员应严格依照实验教学大纲的内容和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活动。

第十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课程教学指导委员会编写的基本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拟订,并经分院审核通过后报教务处批准。实验教学大纲一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修订工作将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大纲应具有针对性,满足学生的不同发展需要,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并力求将最新科研成果纳入实验教学中,确保实验教学大纲的先进性、代表性和方向性。同时,实验教学大纲的拟订应遵循科学性、可行性、整体优化的原则,具体要求:

1.阐明本实验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2.确定本课程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3.指出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

4.按照实验项目选定的原则和学时分配,明确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标和要求。

5.指定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6.明确实验教学质量的考核办法。

十二 实验课程必须要有配套的实验教材或者指导书。实验课教师应根据实验课程自身特点和要求,选用正式出版或学校组织编写印制的实验教材或指导书。

第十三条 鼓励具有丰富实验教学经验的教师和实验人员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

第十四条 实验教材的编写应力求完善实验教学内容体系,强化基础性实验,精简验证性实验,增开设计性、综合性实验。应力求做到规定实验与选做实验相结合,能够反映学科研究的最新动态,增加实验教学中先进技术的含量。

第三章 实验课指导教师的确认

第十五条 参加过一遍以上所任课程的全部实验项目指导的初级职称以上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方可担任实验课指导教师。新参加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要在熟悉该课程全部实验内容和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试讲和试做,经系部主任审查认可后,方可正式指导实验。

第四章 实验教学准备

第十六条 教务办和实验中心要在每个学期开学时第1周,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的下发实验课表,明确实验教学任务。中心要将实验课表公布,此课表将作为学校检查、督导和了解实验教学运行及秩序的主要依据。各系部和中心应根据实验课表保证教学进程。

第十七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验指导教案。凡新开实验课程,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进行试作,并写出试作报告,然后才能向学生开出,并提交相关的试讲、试作报告,经学院审查同意后才能为学生开课。

第十八条 实验室在实验教学前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实验场地。实验室内部布局合理,整洁卫生,配套设施(桌、凳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室应与办公室、维修准备室、器材室分开,室内只能张贴必要的规章制度、相关图表和展板,以净化实验环境;

2.实验装置与仪器。要按教学大纲要求配备实验装置和测试仪器,检查仪器、设备运转是否正常,并应有适当的备份。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后方可投入实验教学中使用;

3.实验器材和低值易耗品。实验器材和低值易耗品要落实管理责任人,领、用、发放要登记,保管与使用要注意安全,防止浪费。

第十九条 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提前一周将实验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做实验前,指导教师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不合格者不得参加实验。

第二十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应由实验课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安全、纪律教育。

第五章 实验教学组织

第二十一条 基础课实验要按一人一组进行实验;其他课程实验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既要恰当分工,又要相互协作,确保学生实验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有条件的实验室应逐步转变为面向学生的开放型实验室。

第二十二条 实验课开始之前教师要清点学生人数,凡无故不上实验课或迟到十分钟以上者,以旷课论处。因故缺课的学生,应事先请假事后补做,凡因各种原因没能完成必做实验项目的学生,必须在理论课考试前进行补做,具体补做时间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安排,否则该次成绩按零分记录或不得参加理论课考试。

第二十三条 在学生独立动手操作之前,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向学生说明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方法、操作规程。实验过程中实验课指导教师应随时指导学生进行正确操作,注意审查实验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纠正或重做。实验课指导教师要做到“三勤、五坚持”,即腿勤(经常巡视学生的实验操作)、嘴勤(善于启发学生思考)、手勤(做必要的示范);坚持严格要求、坚持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坚持人人动手操作、坚持因材施教、坚持勤俭教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要认真操作实验并做好记录。实验课指导教师必须让学生独立操作实验,并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纸,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凡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实验用原始记录纸的规格、格式由各实验课指导教师自定)。

第二十五条 实验结束后学生要按规定清理场地,中心实验人员要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和药品,检查合格后学生方可离开。凡违章及其它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私拿公物者,应进行批评教育且照章赔偿,直至追查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经实验课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纸独立完成实验报告,实验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计算分析严密,测试结果及数据处理正确,书写整洁。原始记录纸应与实验报告一同上交,凡未经实验课指导教师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纸不符者,按缺席本次实验处理。实验课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全部认真批改、评分,不合格者要重做实验或重写实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实验教学中,实验课指导教师要深入研究,及时总结实验教学的经验教训,不断优化实验设计,改进实验教学方法,加大现代信息技术在实验教学中的应用。

第六章 实验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实验教学管理的内容:完备的实验教学文件;科学的实验项目管理;规范的实验教学组织管理;严格的质量评估与调控;指导教师职责与权力;实验教学管理对学生的要求;实验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中心负责对实验室实验教学秩序、教学质量的检查与督促。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教学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要广泛听取教师和学生的意见与建议,找出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以保证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对实验教学中发现的问题,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系部进行整改。分院对重大教学事故要进行通报批评,直至纪律、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中心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好实验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家具及其他物品的管理工作。各实验室对实验仪器设备要进行及时维修,确保仪器设备的完好。应严格实验经费管理,合理开支,认真进行实验成本核算,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应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十一条 各系部应协助中心主任、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教学的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应加强对实验教学质量的管理,从实验教学的各个环节入手,认真进行实验教学的检查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中出现的问题,以保证良好的实验教学秩序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实验项目的开设必须与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一致,不得随意缩减和更改,凡实验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项目在教学中必须完成。

第三十三条每次实验后,由实验上课指导教师认真填写实验情况登记表,在每学期课程结束后,由实验室进行统计并保管。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要认真做好实验教学有关统计报表工作,上报的数据资料必须真实、可靠。要按照学校实验室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制度,指派专人负责实验教学文件资料、数据信息的收集与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三十五条 鼓励开发新的实验项目。新的实验项目的立项、开发、验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经验收合格的实验,方可作为正式实验项目纳入教学工作。

第七章 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学生不得申请免修;学生经学校同意免听的课程中,如果含有实验内容,其实验部分不得免做。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故未完成规定实验项目的应当补做,合格后方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实验室应严格学生考勤制度,无故缺课的学生应写出书面检查,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后才能补做实验。擅自缺课达课程计划学时1/3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课的考核,取消其实验成绩。无实验成绩的学生,不得参加相应理论课的考试。实验考核违纪者,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八条 实验课的考核应按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原则上以考试为主,可采取笔试、答辩、操作等多种形式进行,并根据实验出勤情况、实验操作等综合计算成绩。考试内容包括实验理论、实验操作和综合实验能力。实验课指导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表现、动手能力、完成实验质量情况等,按平时成绩和考试成绩各占一定的比例计入总成绩。

第三十九条 包含在理论课中的实验内容,实验课指导教师应根据实验学时数在课程总学时数中所占的比例,将学生应得分数提供给理论课教师,一同计入课程总成绩。实验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理论课考试。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第四十条 实验课程考试成绩由任课教师进行成绩登录,交学院教务办,并纳入学生学籍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了解实验原理,仪器设备性能及操作规程,注意事项,经指导教师检查合格后,方准进行实验。

第四十二条 学生进实验室之前应认真学习《学生实验守则》、《仪器设备损坏赔偿制度》,实验过程中学生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发挥主观能动性,认真操作,做好实验记录,认真完成实验报告。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实验考试或考核办法按教务处有关办法执行。

八、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资料文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实验教学的文档资料反映了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工作的状态,可以体现学校和学院实验教学工作及管理的水平与质量,是考核和评价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学院必须高度重视实验教学文档资料的收集、整理与保存。需要保存的实验教学文档资料应包括:

1.新开实验的试作记录及实验报告;

2.实验任务情况统计表、实验项目卡片;

3.学院、中心制定的实验室及实验教学的管理制度、规定、规范等文件;

4.学生参加各类创新实践活动、学科竞赛、科研课题、发表的论文等获奖的奖状、证书的复印件、照片、图片等资料;

5.实验教学立项、教学改革、教学成果、实验技术开发与应用等资料;

6.其他有保持价值的文档资料(含电子文档)。

第四十六条 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帐、实验室建设、技术资料等文档资料工作,需要永久保存的应立卷存档。

九、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与实验教学检查、督导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完善的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是保证实验教学正常开展和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中心必须重视管理制度建设,并落到实处。除执行学校的有关制度和规定外,要求中心根据自身的情况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确保实验教学日常教务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实验室人员工作职责(应细化到每个岗位的人员);

2、学生实验课程考核办法(说明考核方式、评分标准等);

3、学生上实验课考勤制度;

4、实验仪器设备操作程序(根据需要制定);

5.实验室卫生、安全及物品管理(含实验材料消耗品等)制度;

6、实验人员培训制度;

7,、实验教学工作检查、督导制度;

8.、其他需要制定的制度和规范。

第四十八条 学院要建立和完善教学检查、督导机制,特别要加强对实验教学环节的检查与督导工作,学院领导和学院教学督导组,每学期至少应对开出的所有实验课程进行一次检查性听课,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载。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机电工程学院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机电工程实验中心

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