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实验中心
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实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为保证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工作的顺利开展,保障和维护实验室人身、财产安全和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认真做好实验室的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的安全防护及卫生工作,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机电工程实验中心主任为安全工作的主管负责人,对实验室的安全工作进行经常指导监督,每学期认真组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实验室(中心二级实验室,以下同)要明确一名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实验室安全负责人要将责任落实到本室具体人员。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应报保卫处、实验设备处备案。
第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安全法规和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注意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实验室要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熟悉安全措施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消防器材要放在指定的位置,周围不得堆放杂物,严禁把消防器材移作它用。实验室除特殊需要外,不得使用电炉。使用电冰箱、空调器、除湿机等电器设备,要严格遵守电器设备安全使用的规则。
第五条 各实验室应根据自身情况和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工作具体贯彻落实。安全制度和规定应挂在墙上。
第六条 对存放有贵重仪器设备、危险品的房间,要特别做好防盗安全措施。
第七条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等危害品的场所,要专管专放,专人负责严格管理,认真执行使用规则。各实验室不准存放剧毒化学药品,所领用的剧毒化学药品,用后剩余的部分应及时报告保卫处,送交指定地点妥善保管。
第八条 凡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违者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必须及时上报学院、保卫处和实验设备处,不许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十条 实验室不能住宿,不得在室内大声喧闹、下棋、打麻将、玩扑克等。
第十一条 下班前要收拾好器材工具和图纸资料,清理好场地,切断电源、气源、水源、熄灭火种等,并关好门窗,锁好箱柜。节假日前要全面进行安全检查,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物品的保存。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检查要有记录,安全工作检查记录将做为实验室评估、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章 实验室卫生规定
第十三条 实验室要根据仪器设备配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要求,布局合理、设施规范、室内整洁、安静和通风。室内禁止存放与实验室无关的东西。
第十四条 实验室要有三废(废气、废液、废渣)处理措施。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卫生环境管理应责任到人。责任人要负责或组织室内卫生清扫和环境整理,做到物品摆放整齐无灰尘,四壁无灰尘、地面无纸屑杂物等。
第十六条 学生上实验课时要保持桌面、地面整洁、不许乱扔乱画,实验室内严禁吸烟。
第十七条 学生实验结束后,带实验的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应要求学生将仪器设备,试材、试剂等放回原处,并组织学生清扫室内卫生。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机电工程学院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