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实验室安全、卫生自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相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 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转发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15] 2号)两项文件精神,要求各学院、相关单位与开学检查相结合,认真组织好 1、落实责任体系。健全完善本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

3、做好实验室卫生工作。根据文件精神,要求与开学检查相结合,做好实验室的卫生工作,保证实验室周边环境和实验室内部整洁、干净,为师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实验环境。

4、学校本周将组织专家对各实验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结果将计入绩效考核当中,请各实验中学必须高度重视,做好相关工作。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