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嘉兴学院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实施细则(试行)

嘉院教字[ 2006] 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参加各类科技学术创新活动,培养一批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我校从2003年开始实施“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规范管理,保证该计划顺利实施,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学生研究训练(以下简称SRT)计划面向嘉兴学院全日制在读的本科各专业学生,是学校创新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计划建立项目基金,以立项方式进行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1~2年。学生创新基金的资助的项目,应符合学校发展的总体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注重与有关专业教师的科研工作协调配合。

第三条 SRT项目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专拨款项,也接受校内外捐赠。基金项目实行课题制管理,根据项目类型、规模以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资助金额。学校每年度拟资助创新项目课题的数量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确定。各学院可以根据情况确定一定数量的院级课题,院级课题的管理和经费由学院负责。

第四条 教务处负责成立SRT项目专家小组,负责项目立项审核、中期检查、结项验收。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 立项项目结题后,主持人和参与学生按照嘉院教字20055号《嘉兴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获得相应学分;指导教师可给予一定的工作量补贴

第二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SRT项目申请需符合下述条件:

1申请人为本校全日制在读生,具有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一定的研究开发能力,动手能力强,学习成绩良好,积极要求进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2申请项目研究开发的内容和目标明确,研究开发的方法和技术先进、合理、可行。

3申请项目应有利于本专业的学习,有利于综合运用和掌握所学的知识,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

4申请项目应有指导教师,研究方案必须征得导师的同意。

项目的申请采取集中受理方式。申请者同期只能申请一项项目组成员最多不超过5人。申请者和项目组主要成员,当年申请及承担(含参加)在研的项目数合计不得超过项。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允许中途退出。

具体程序:

1每年3月份集中申报,确有特殊情况可随时申报。

2申请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嘉兴学院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项目申请书》(一式三份),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由指导教师或1-2名相关专业教师对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实用性、新颖性进行评价后,报所在学院教务办

3负责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确定推荐立项的项目,经学院负责人签字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负责组织SRT项目专家小组对各学院推荐的项目进行评审,确定正式立项的项目并向全校正式公布。同时,将《嘉兴学院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项目申请书》一份返回学院,一份由申请者留存,一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办公室存档。

5每年底组织有关专家对已立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6逾期不进行中期评估或未能按期结题且在一个月内未说明理由的项目,视为自动放弃,由教务处核准后予以撤销。

7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不超过三个月,但须在项目原执行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由各学院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

8立项项目完成后,需经教务处组织的SRT项目专家小组终审确认。具体程序为:项目主持人认真撰写结题报告,并附主要论文以及有关的研究资料及相关材料,经各学院审核评议后报送教务处审核、归档。

项目经费额度为200~2000元。其中学术论文和社会调查类项目一般不超过500元;全国、省级竞赛(决赛)类项目一般不超过1000元;实验设计和科技制作、科研类项目一般不超过2000元。项目立项后首批划拨审批经费的40%,中期评估通过后再60%。教务处对获准立项的项目和经费发放经费使用卡,项目组凭经费使用卡办理报销手续。

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论文、专著、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获奖、成果报道等,须注明学校大学生研究训练(SRT)计划项目基金资助和项目批准号。项目研究中取得的基础性数据,应采取适当方式向全校公开,实行共享。项目主持人、指导教师及所在单位有责任宣传、展示基金项目研究成果,积极推进基金研究成果的应用。

第十条 项目主持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全面负责基金项目的实施,包括按资助批准通知的要求编写项目研究计划与经费预算,如实编报项目研究工作总结和资助经费决算等。凡涉及项目研究计划、研究队伍、经费使用等重要变动,须通过学院审议后及时报校教务处核准。

第十 指导教师对所指导项目负有监督、管理和保证的责任,主要包括:保证项目的人员稳定、条件落实;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协助教务处实施项目检查;审查结题项目的经费决算和研究工作总结,指导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向教务处申报结题。

第十 本实施细则由2006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