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嘉兴学院实验室人员管理及考核暂行办法

嘉院设字〔2005〕2号

为适应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优化实验教学工作条件,充分调动实验室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建设一支高水平的实验教学与管理队伍,根据《嘉兴学院关于实施岗位聘任和岗位津贴制度的原则意见》的精神,特就实验室人员编制、职责及考核等方面作如下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人员编制

第一条 原则

1.实验室人员编制主要依据计划内的实验教学任务,设备资产维护管理,实验室管理,资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确定。

2.根据发展的需要,每隔两个学年度核算一次实验室人员额定编制数,核算的实验教学任务量参照本学年度或上学年度的实验教学任务量。

第二条 范围

实验室人员的编制范围:校级实验中心、学院综合实验室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依据

1.实验教学(指导实验教学)

编制数=∑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教学人时×编制系数

编制系数按实验分类取值:

普通教学实验为1个/万人时

计算机上机为0.4个/万人时

(金工实验编制另行计算)

2.实验管理

(1)设备资产维护管理

①设备资产维护管理

编制数=实验室设备资产总值(不含单独计算编制的大型仪器设备值)×0.2个/10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按0.2个编制计

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含日常维护保养、指导及使用登记)

编制数=∑大型仪器设备台数×编制系数×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

编制系数按大型仪器设备单价取值

单价10-30万元为0.1个/台;单价30-100万元为0.2个/台;单价100万元以上为0.3个/台

大型仪器设备利用率=年实际使用机时/年额定机时

年额定机时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情况确定(2005年额定机时暂定为400小时)。

(2)实验管理(含实验准备)

根据各实验中心(实验室)实验教学人时数确定:

编制数=实验教学总人时数×编制系数

普通教学实验室编制系数为0.3个/万人时

语音、计算机和医学标本类等实验室编制系数为0.1个/万人时

(3)实验室档案管理

校级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为0.2个编制。

3.实验室人员总编制数由实验教学编制和实验管理编制组成,由学校根据实验室所承担的任务综合确定。

第四条 实验室人员总编制数,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计算,由人事处审定后公布。

第二章 实验室人员职责

第五条 实验室人员要树立为教学和科研服务观念,在保证完成各类实验、实践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做好为教师的教学、科研服务等辅助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人员一般可分为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如下:

1.实验教学人员

①指导实验,完成额定的实验教学任务。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活动,发展新实验,推进实验教学的全面开放。

②配合教师批阅实验报告,进行实验课程的建设,编写或修订实验指导书。

③逐步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率,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

④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工作、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教学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所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2.实验管理人员

①从事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负责仪器设备管理和技术档案管理,确保仪器设备完好率达标。

②参加设备的验收、安装、开发、操作、维修,熟练掌握仪器设备的使用,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

③负责精密仪器和大型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研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完成额定科研工作量。

④做好实验前的准备和实验后的整理,配合实验指导教师进行实验教学改革,推进实验教学的全面开放,做好实验室建设工作、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完成领导所分配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可参照以上职责,合理确定实验室人员岗位,并明确其岗位职责细则。

第三章 实验室人员考核

第八条 实验中心的二级(学科)实验室主任原则上由相关学院的专职教师担任。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学校负责考核,学院综合实验室主任由分管学院负责考核,各实验中心由教师兼任的二级(学科)实验室主任,由所在实验中心和所在学院共同进行考核。

第九条 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实验室)负责对实验人员考核,考核一般一年进行一次。实验室人员分为实验教学人员和实验管理人员两类进行考核,每位实验室人员原则上每年要完成本办法第三条中定编依据中所规定的工作量。实验教学人员考核由完成年额定指导学时数和其他实验室工作两部分组成,主要考核其完成额定实验指导工作量、实验教学质量、科研工作量和部分实验准备工作量;实验管理人员主要考核其工作技能和实验准备、仪器设备维护工作量、实验室管理等工作任务量。

第十条 实验室实验教学额定指导工作量

实验室实验教学额定指导工作量=实验教学编制数×每位实验教学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其中:

实验教学编制数=实验室核定编制数中的实验教学编制数×在编系数;

在编系数=实验室现有实验教学指导人数/实验室核定实验教学人数。

原则上,每位实验教学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210学时,其中,高级职称以上实验教学人员的年额定指导学时数为240学时。考虑教师参与实验指导的实际,每位实验教学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由实验设备处根据学校发展实际确定并予以公布。

金工实验教学人员初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270学时,中级职称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290学时,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年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为320学时。

第十一条 原则上只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人员(金工实验除外)才能聘任为实验教学人员。

第十二条 实验指导工作的核算办法

1.实验课工作量(学时)

工作内容:备课、上课、实验中答疑、批改实验预习报告、实验报告、测验、考试或考查。

实验工作量Y1计算公式为:

Y1=∑计划学时××重复系数×K注:⑴ 计划学时以教学计划中每门实验课的计划学时为准。

⑵ 实验教学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分组人数进行,基础课、技术基础课1人一组;专业基础课2人一组;专业课一般应为2-3人一组,某些实验不能按此人数分组的,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确定分组人数,要保证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充分利用设备资源。

⑶ 指导1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20组,指导2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12组,3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8组,指导4-5人一组的额定组数为6组,指导6人以上一组的额定组数为5组,计算机上机实验以学生自然班为一标准组数,额定组数为1组。

⑷ 每位实验指导人员同时指导的组数原则上最多为额定组数的1.2倍,计算机上机实验最多为60人。

⑸ 同一实验同时参加指导人员原则上在额定组数内以一人工作量计算,超过额定组数进行实验指导的人员将不再计算其超过额定组数部分的指导工作量。

⑹重复系数----第一次为1.0、第二次为0.9、第三次及以上为0.8。

⑺K--实验类型系数:演示型实验取0.8;验证型实验取1.0;综合型、设计型实验取1.2;创新型实验取1.3。

2.金工实习、保全实习教学工作量:按每位人员平均指导10人计,每天2学时。

3.开放实验室工作量:经学校批准的免费开放性实验室(含为教师科研开放),每天按2学时计。

4. 采集制作标本工作量:=标本总数/20×6学时(每种标本制作限量为20份,超过部分不再计入)。

5.实验室人员开发新实验项目,由实验中心(学院)和教务处认可后按如下标准系数计工作量:演示型实验:4学时/实验学时;验证型实验:8学时/实验学时;综合型、设计型实验:10学时/实验学时;创新型实验:16学时/实验学时计;

6.参加大学生竞赛和带学生科研创新活动的工作量由教务处核定。

第十三条 实验管理岗位人员在保质、保量完成其岗位工作的同时,完成的未包含在岗位职责中的第十二条中的第4、5、6工作量,按十二条中的第4、5、6中规定计算其工作量。

第十四条 担任学院综合实验室主任的补贴工作量为:80学时/年,担任校级实验中心的二级实验室主任的补贴工作量为:60学时/年。

第十五条 没有立项的自制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写出报告,经实验中心(或学院)同意和实验设备处批准后,由实验设备处核定工作量。

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参加学校立项的教学、科研平台建设,其实验室建设工作量按《嘉兴学院关于实验室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进行计算与奖励。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应完成的科研工作量,按嘉兴学院人员聘任有关规定执行,实验室人员参加学校立项的科研项目,其工作量按嘉兴学院科研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实验室人员经学院安排,承担讲课、指导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教师岗位职责工作的,由有关学院负责计算其工作量并予以补贴。

第十九条 学校以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为单位对实验室实验教学人员指导实验教学学时数进行总体考核,凡完成整体实验室工作并超额完成实验教学指导任务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学校按超过实验教学额定指导量给予经费补助(原则上年指导量不得超过其总额定指导量的140%,超过140%部分不再计算其指导工作量);凡未完成其实验教学额定指导量80%的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学校将按未完成实验教学指导量的50%扣发其部门的人员岗位津贴。

第二十条 实验室人员工作量每学期计算一次,由教务处以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为单位核算总工作量。超额工作量津贴由学校核拨到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经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根据每人在工作中承担的任务和完成情况再核算到具体人员。未完成实验教学指导量的工作津贴,由实验中心(综合实验室)主任(学院领导)计算到个人,从个人岗位津贴中扣回。学院中由实验人员所承担指导的工作量津贴由教务处、人事处负责从相应学院津贴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实验教学人员在职称晋升上可申报教师、实验、工程等系列,实验管理人员在职称晋升上可申报实验、工程等系列。实验室人员考核将作为晋升职称的重要依据,凡在现任职称期间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晋升职称。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中心(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本实验中心或综合实验室的人员岗位职责以及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05年第15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