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实施细则

嘉兴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实施细则

嘉院教字[2011]13号

一、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管理工作,提高竞赛组织管理和参赛水平,鼓励我校学生积极参与各类学科竞赛,促进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科竞赛是国家、省级有关部门及学术团体、学校等主办的面向大学生的科技竞赛,目的在于推动学科和专业的建设和发展,促进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协作精神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活跃校园的学术氛围。

第三条 学科竞赛分为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的学科竞赛,如国际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竞赛)、电子设计竞赛、数学建模竞赛、英语竞赛、机械创新设计大赛、结构设计竞赛等。

第四条 我校将学科竞赛分为二大类,第一类包括国家级和省级学科竞赛,具体以“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指标体系”认定的竞赛项目为依据;第二类包括学校、学会、协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组织的学科竞赛。

二、竞赛组织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教学副校长牵头、教务处、学生处、团委等参与的嘉兴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组,负责大学生学科竞赛的级别认定、竞赛评审、推荐和仲裁等工作。

第六条 国家及省部级有关部门及学术团体主办的校级以上学科竞赛,由学校确定相关学院承办;校级学科竞赛由学校教务处负责,由相关学院落实竞赛具体组织工作。

第七条 学科竞赛承办学院应由主管教学副院长或学院主管学生工作副书记负责学科竞赛总体工作;承办学院需制订详细工作方案,提供竞赛所需的仪器设备、相关材料和场地,负责竞赛的宣传、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

第八条 学科竞赛凡需要指导教师的,承办单位落实指导教师具体负责竞赛指导工作,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给予参赛学生竞赛前的辅导和强化训练,以及参赛期间生活和安全等工作。

第九条 在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具有参加学科竞赛的资格,参赛形式根据竞赛规程要求,组队(一般为3人)或个人参赛,学校鼓励学生跨院组队参赛。

第十条 竞赛结束后,承办单位要做好相关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向教务处提交竞赛结果、获奖证书复印件、竞赛论文或作品复印件、竞赛总结和学生感想等资料,教务处负责汇编《嘉兴学院学科竞赛成果汇编》。

三、竞赛经费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专项经费,该经费包括立项学科竞赛项目经费、竞赛奖励经费,经费教务处由负责管理。同时学校也欢迎企业或事业单位等为竞赛提供一定额度的经费赞助,提供赞助的企业或单位经竞赛主办单位同意,可获竞赛的冠名权。经学校立项的学科竞赛建议学院给予适当的经费支助。

第十二条 各学院于每年12月填写下一年度《嘉兴学院大学生学科竞赛项目申报表》,报学校审批。经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委员会确定立项竞赛项目后,学校给予一定经费支持,以保证竞赛工作的顺利进行。学科竞赛经费用于备赛和参赛全过程所产生的费用,其使用范围仅限于与本项目有关的内容,如购买完成备赛所需的原材料、元器件、易耗品及小型仪器、竞赛报名费、差旅费、住宿费、劳务费(上限5000元)等。竞赛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不足部分由承办单位解决。

第十三条 竞赛奖励经费是学校对获奖学生、竞赛指导团队、承办单位的奖励,按本文件“竞赛奖励”中规定结算后核拨至相关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统筹分配给竞赛指导团队。

四、竞赛奖励

第十四条 学科竞赛项目必须获得学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获奖学生、竞赛指导团队、承办单位可获相应奖励。

第十五条 获奖学生奖励

(一)根据竞赛类别、获奖等级的不同,获奖学生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科竞赛学分认定标准参照《嘉兴学院创新学分和技能学分认定办法(试行)》嘉院教字[2005]5号。

(二)在学校经费资助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奖项的在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政策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同学年同一竞赛项目,多次参赛获奖者,只按最高奖项结算。

第十六条 竞赛指导团队

(一)当国家、省竞赛结果发文后,课时经费学校按以下标准结算给承办单位,课时经费=竞赛结果系数*基本工作量*单位课时系数。

基本工作量K:K=MNβ

其中:

M:30(工科类),20(文经管理艺类)

N:参加队数

β取值:

当参赛队数N为5-10队时,β=1;当参赛队数N为11-20队时,β=0.9;当参赛队数N为21-30队时,β=0.8;当参赛队数N为31-50队时,β=0.7;当参赛队数N为50队以上时,β=0.6;

当限额参赛竞赛基本工作量按以上公式计算小于200时,基本工作量K为200。

竞赛结果系数=本校竞赛所获积点分/本校参赛队数。

其中:获得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积点分计算方法(按奖项累计,同一成果只计最高积分):国家特等奖、一等奖32分,国家二等奖16分,国家三等奖10分;省特等奖、省一等奖8分,省二等奖4分,省三等奖2分。

单位课时系数按学校跨学院教学工作量单价为基础作适当调整。

(二)相应科研业绩分按学校相关文件折算,对应奖励并不纳入本规定的奖励范围。

第十七条 承办单位奖励。

学校设立学科竞赛组织奖,由校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工作委员会评选数个优秀学科竞赛承办单位并予以表彰。

五、竞赛异议和申诉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科竞赛异议期制度,异议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受理,具体由各学科竞赛评委或专家负责复议和解释。异议期为自获奖名单公布之日起的一周内,任何对竞赛有异议的部门或个人都可以提出申诉,申诉报告必须以正式的书面形式提交,由异议人签名。学校受理后对异议事项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通告相关单位或个人。

六、附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校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