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

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嘉院设字〔2011〕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加强大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调动专业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使用大型仪器设备的积极性,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根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基金的来源由学校预算经费、实验室开放收入的提成、社会捐赠等构成。

第三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范围: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的开发和实施所需经费、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费补贴、实验室开放奖励、开放实验室的实验耗材费和维修维护费等。

第四条 开放基金的资助条件

(一) 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

教学计划以外且实验学时8学时以上,并能同期招收10名以上的学生进行实验的综合性、设计性、创新性实验项目。

(二) 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费补贴

1.校内教师和校内学生教学任务以外所需用大型仪器设备对实验机组的开放奖励费;

2.校内教师的科研项目和学生参与的实验项目所用校内大型仪器设备,因经费困难,不能支付经费的;

3.校内教师和学生科研所需,但校内无该大型仪器设备,必须使用外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

4.青年教师开展科学研究前期探索工作。

(三) 实验室开放奖励

对开放工作成绩突出的实验室、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奖励,如优秀开放实验室、优秀开放实验项目、优秀实验开放个人、优秀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机组。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每年申报一次,申请人按要求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实验项目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初审后上报,教务处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二)符合开放基金资助条件第二条第1款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补贴资助无需申请,直接到实验室预约使用;符合第二条第2、3和4款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补贴每年申报一次,申请者按要求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表”,经所在部门初审,科技处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确定资助金额。使用校外大型仪器设备者,其使用费资助的最高金额为校外该台仪器设备使用费的90%。单次资助金额超过1万元的,需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三)凡学生使用开放基金时由其指导老师提出申请,实验室开放基金同一申请者每年限申请两项。

第六条 开放基金的管理

(一)实验室开放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管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根据开放收入和实际需求等情况向学校提出开放基金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列入学校年度预算,并按学校下达的年度预算指标执行;

(二)面向学生开放的实验项目的项目金额中30%为实验室运行费,直接划拨到相关实验室用于补贴实验材料消耗,指导教师实验津贴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分配,劳务费比例不超过70%;

(三)校内教师和校内学生教学任务以外使用大型仪器设备,按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10%收取,凭项目经费负责人签名的实验室校内联系单进行结转,纳入实验室开放基金账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经费负责人签名的校内服务联系单和计划财务处的收费情况,按照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25%,从实验室开放基金中支付实验机组开放奖励费;

(四)申请资助的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费补贴事后划拨,专款专用。使用外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资助使用费,凭发票报销,结余收回。

第七条 凡利用开放基金完成的课题,在发表论文或鉴定成果时,应注明“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字样。未按要求标注者,不能再次获取开放基金资助。

第八条 基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如有特殊情况可延长半年,过期不予保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由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