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章程
嘉院设字〔2006〕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是根据国家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精神而设立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学术组织和咨询机构。它的职责是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以及实验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和提出建议。

第二条 本委员会要在学校统一领导下,主动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地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研究和咨询活动。为实现学校实验室管理科学化和实验装备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三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总结交流实验室工作经验,促进实验室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研究探讨学校实验室管理体制、规模和机构设置,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条 对实验室建设规划,年度投资计划及大型、精密(单价在十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的可行性提出咨询意见,不断提高投资效益。

第六条 研究探讨实验室技术队伍结构及配备方案,对实验技术人员培养提高、合理定编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研究探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合理布局,开展仪器设备投资效益的分析和研究,组织新型仪器设备的评价和推动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协调共用。

第八条 开展实验室投资效益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的研究。

第九条 发展同兄弟院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联系,开展校际间的经验交流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机构

第十条 本委员会为校教学工作委员会下设委员会,委员由主管校长、实验设备处领导、实验中心主任、有关分院领导、专家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由学校下文成立。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设在实验设备处,日常工作由实验室管理岗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会议,工作需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其活动经费由实验费中提供。

嘉兴学院

二○○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