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关于保健费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兴学院关于保健费发放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院人字〔20049

学校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保障我校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教职工的身体健康,调动其工作积极性,经2004年第1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我校从事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的教职工实行保健费发放制度。现将保健费发放暂行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第一档:50/月;发放对象为从事解剖学教学的教师和实验人员。
二、发放标准第二档:30/月;发放对象为其他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医学和化学化工实验室人员。
三、凡同时属于以上两种享受保健费范围的人员,按高的一档享受,不重复发放。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