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嘉兴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嘉院教字〔2005〕8号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提高素质起着关键作用,也是实现我校“宽口径、厚基础”的应用性人才的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实验教学管理,使其更加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提高实验教学水平,在总结学校实验教学工作的经验基础上,结合现阶段实验教学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课是指:按教学计划要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实验课程),理论教学中按教学大纲要求安排的实验教学环节(课程实验),以下统称为实验课程。

第二条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实验课程的教学,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训练,使学生了解科学实验的主要过程与基本方法;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学生的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综合创新能力。

第三条 实验教学任务的基本要求是:学生达到教学计划(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实验技能的要求。学生必须通过基本实验技能考核后,方可进入毕业环节的学习。

第二章 实验教学计划管理

第四条 实验教学计划是各专业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纳入到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之中。各学院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要求和实验教学的特点,在教学计划框架内制定相应的实验教学计划,并形成一个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实验教学计划应包括实验教学的目的、任务和要求;学生应达到的基本实验技能的要求;开设的实验课程名称学分、学时、开课时间等。

第五条 学时数在32课时(含32课时)以上的实验课原则上作为实验课程单独开设。

第六条 实验项目类型分为:演示性实验、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和设计性实验等。在实验教学计划中应当合理安排各类实验的比重。学校鼓励各专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条件,增加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的比例,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的比例,保证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比例不低于教学评估的要求;鼓励各专业将多门相关课程的实验整合为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鼓励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自主开发新的实验项目。

第七条 实验教学计划的变更,应按教学计划变更规定的程序报批。对新开设的实验课和改进的实验项目(含更新的实验项目),应由学院或实验中心(室)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附相应的实验教学大纲(可行性论证报告)、实验教材(指导书)、试做记录等教学资料一并报教务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纳入实验教学计划组织实施。

第三章 实验教学组织管理

第八条 教学计划设置的实验课程,必须有相应的实验教学基本文件,主要包括:

1、实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课程必须有完整的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由课程归属学院在充分征求相关实验中心(室)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修订、审核,报教务处审核后汇编成册,作为组织实验教学的基本文件和依据。实验教学大纲应包括:

课程名称、总学时、学分;实验部分的学时、学分;

本实验课程的教学在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

本实验课程的教学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学生应掌握的实验技术及基本技能等;

主要实验项目和类型(见第六条)、属性(必做实验、选做实验),以及各类实验项目所占的比例等;各个实验项目应达到的目的和要求等;

所需要的主要设备;

采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

⑦本实验课程的考核办法。

2、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所有实验必须有符合实验教学大纲要求,适合学生使用的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其选用原则按照学校教材选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鼓励各学院或实验中心(室)组织教师和实验指导人员自编适合本校实际、有自身特色的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验证性、操作性等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实验原理、仪器原理和使用方法、实验内容、实验步骤、注意事项、数据处理方法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教材(讲义)或实验指导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实验目的、能提供的主要仪器设备、对实验结果的要求等,由学生自己设计具体方案,并在教师指导下,自主完善方案并完成实验。

3、实验项目卡。实验项目卡是实验教学的重要资料之一,是实验开出的基本依据,实验中心(室)必须按照学校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项目卡。其内容主要包括:实验名称,开设对象,实验学时,实验类型(验证性实验、综合性实验、设计性实验),实验开设属性(必开实验、选开实验),每组人数,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及材料消耗额等。新开实验项目及更新实验项目须经审查验收,具体规定详见《嘉兴学院新开实验项目审查验收暂行规定》。

第九条 在实验开出前实验员必须按实验指导书等认真做好各项实验教学准备工作。实验场地应布局合理、整洁有序、安全规范;配套条件(实验桌、凳、实验工具等)力求标准化、规范化;实验装置与实验仪器要按大纲要求配置,自制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要经过试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实验使用;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发放等要登记,加强使用管理,限量配备,防止浪费。

第十条 基础课和技术基础课实验按实验项目卡要求进行分组,原则上基础课、技术基础课一人一组,专业基础课二人一组,专业实验课二~三人一组,某些不能按上述原则分组完成的实验,则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标准分组完成,确保学生实际操作训练任务的完成。实验指导老师的配备原则是每个实验标准班一名,理论课老师必须参与实验指导。实验标准班划分的标准是:公共计算机、语音课以一个教学班为标准实验教学班,其它实验课按半个教学班(或20人左右)为一个标准实验教学班。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特长、爱好,在实验室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面向学生开放,为学生开展自主性、创新性实验活动提供条件,具体规定详见《嘉兴学院实验室开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院应按照教学计划的安排,在每学期的第八周前将下学期所属各专业的实验课程的开课计划汇总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在每学期的第十周统一下达下学期的实验教学任务。相关学院与实验中心(室)协商、落实实验教学任务(指导教师、实验员),认真填写《实验项目进度计划表》(一式三份,教务处、学院、实验中心(室)各一份),由学院与实验中心(室)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于第十三周前报教务处。相关实验中心(室)安排实验员,并根据《实验项目进度计划表》,在征求实验指导教师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实验教学课表,于第十六周前报教务处统一平衡排课。实验课表由教务处在开学后第一周内下达,并由有关学院、实验中心(室)负责通知指导教师和学生。实验课表作为工作量计算、人员考核和实验经费分配的主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验课表一经下达,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改动。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调课,必须按规定到教务处办理调课手续,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教学人员包括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实验技术人员)。课前实验员应按照有关要求做好实验准备工作;实验指导教师要按照实验教学大纲和实验指导书的要求进行备课,学校鼓励利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等现代化手段对学生进行实验指导;第一次参与实验指导的教师、新开设的实验项目以及部分实验难度较大的实验项目,必须经过试做实验,成功后才能对学生开放。

第十四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学生实验守则》及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学生在实验中必须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有权停止其实验,对损坏教学仪器、设备者应按照《嘉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指导教师必须与实验员一起参加学生实验指导。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巡视指导,随时纠正学生的不正确操作,解答出现的实验现象和其它疑难问题。根据实验教学要求,要培养学生的独立操作能力和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人员不应包办代替。

第十六条 实验前,学生必须进行预习,必要时应规定写出预习报告,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凡未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十七条 学生要按照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交实验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简明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实验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实验现象及实验数据,解释实验结果并分析讨论。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重写实验报告直至重做实验。

第十八条 实验教学实行“原始记录签字制度”。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检查每组学生的原始记录,检查合格签字后返给学生,不合格者必须重做。学生在签字的原始记录的基础上完成实验报告,并与原始记录一并上交。没签字的原始记录或实验报告中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者,均必须重做实验。

第十九条 实验结束时,实验指导教师应填写《实验运行记录》,实验员认真检查、整理仪器设备,如有损坏丢失,要组织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因,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指导教师在实验课程结束后两周内根据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运行记录和实际教学情况,统计填写《嘉兴学院实验(实训、上机)教学档案》一式二份,一份由学院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五章 实验教学成绩考核与质量监控

第二十条 实验课程不得免修。每门实验课程结束后,在期末考试前,由实验室组织学生依据实验教学大纲要求进行实验课程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须重修。

第二十一条 实验课程考核成绩根据平时成绩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比重由各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确定。平时成绩根据学生预习情况、回答问题情况、实验操作和实验报告完成情况等综合评定,平时成绩考核不及格者,不得参加该门实验课程期末考核。期末考核以笔试、实际操作或口试等方式进行,由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组织实施。课程实验考核成绩应按所占课程学时比例记入该课程总成绩内;课程实验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理论考试。实验课程考核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课程成绩交学生所在学院;课程实验在所有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应及时将学生实验成绩交理论课任课教师,以便将实验成绩计入该课程的总成绩。

第二十二条 因故缺课的学生,必须事先请假并补做实验。由学生提出补做申请,经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同意后安排。无故缺课必须自费补做,缺课累计超过计划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或必选实验项目缺少者,不能参加该实验课程的考核,必须重修。

第二十三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是学校实验教学管理经常性和重要性工作,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是实验教学检查的根本目的。实验教学检查主要是对实验教学过程的各个阶段和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验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以及实验课堂教学秩序等进行检查。教务处、学院、实验中心除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日常实验教学质量检查外,每学期根据学校安排进行期中实验教学质量综合检查。

第二十四条 实验教学评估是检查实验教学质量与效果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实验教学改革和建设,提高教学质量,管理水平和实验室综合效益的有力措施。实验中心(室)评估由学校组织有关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办法参照《嘉兴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综合评估指导方案(试行)》和《关于对各教学单位2005年度工作考核的通知》等文件实验教学评估考核结果与实验中心(室)经费投入、实验课时酬金发放、实验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人员考核等挂钩。

第六章 实验教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中心(室)要按照《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实验室基本信息收集整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及时收集、整理、上报实验室各种基本信息和实验教学资料。

第七章 实验课程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应加强实验课程的建设与实验教学研究,通过对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与创新,提高实验教学水平,让实验教学真正达到使学生拓宽视野、巩固和灵活运用理论知识,提高综合分析、解决实际问题和综合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二十七条 实验课程建设纳入学校课程建设范围,并在申报学校各类课程建设立项时优先考虑。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要重视实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要逐步增加综合性、设计性、研究性实验项目的比重;要进一步加大实验室的开放力度,对课程实验要逐步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同时要鼓励、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利用现有实验条件进行课外科技创新实验或自主实验,并为此提供必要的实验条件支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学院、实验中心(室)可根据本规定及实际需要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嘉兴学院实验教学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