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 嘉兴学院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由教务处统一编制,中心要根据教务处下发的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各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清查核对一次,做到账、物、标签相符。

第二条 中心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及原始单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主任具体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和修理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完好率达到或超过教育部对设备完好率的要求。

第五条 不经允许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装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装时,必须经过审批。价值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价值在5000元以上(5000)的仪器设备,由教务处审批。

第六条 工程训练中心管理的仪器设备,各实验室可以协商借用。借用单位应出具借据,爱护使用,准时归还,不得损坏。如果损坏,按学校规定赔偿。校内或校外借用仪器设备,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教务处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七条 如果发生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

第八条 实验室如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九条 以上条款依据《嘉兴学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机电工程实验中心

2010.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