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

一、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1、 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人民币在800元以下(不含800元),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器材,人民币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行政仪器设备、器材。

2、 学校对低值耐用品实行校、分院(系、实验中心)二级管理。中心负责单价在200元(不含200元)以下的低值耐用品管理。

3、 低值耐用品实行登记入库制度,并在实物上加贴专用标签。未经登记的低值耐用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4、 中心建立属于中心管理的低值耐用品明细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定期与各实验室核对低值耐用品,做到账、物相符。

5、 低值耐用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避免浪费。购买低值耐用品时,必须先请示,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购买后必须按规定入库,发票上加盖中心低值耐用品章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予报销,并给于相应批评或处分

6、 使用低值耐用品时,必须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二、实验室易耗品管理办法

1、易耗品是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且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或能够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或器械。易耗品由分院(系、实验中心)直接管理。

2、中心建立易耗品明细帐,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验收、入库、记账、领用、出库程序。中心定期检查易耗品使用情况和账册,确保使用合理,账目清楚。

3、易耗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避免浪费。购买易耗品时,必须经中心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购买后必须按规定入库,否则不予报销,并给于相应批评或处分

4、使用易耗品时,必须经中心主任同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以上条款依据《嘉兴学院实验室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制定,从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