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工作规程

机电工程实验中心实验室工作规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及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志。为加强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和科学研究的水平,提高办学效益,依据嘉兴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嘉院设字〔20062号),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要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全体教职员工须积极参与实验室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 实验室是正式建制的教学或科研实体。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各类实验室均由学校统一归口管理。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确定目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要发扬自力更生、勤俭办学的精神,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作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 实验室要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通过实验使学生学习自然科学理论,认识自然科学规律,掌握实验技能,培养理论与实践统一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和水平。同时要根据需要和可能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六条 要加强实验室的科学管理,对认真负责、工作成绩显著的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及本人态度,给予批评和处分(包括追究其经济责任)。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七条 教学实验:教学实验的基本任务是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使之掌握先进的实验方法,提高科学实验的能力,达到验证理论、训练实验技能、探索创新培养科学作风三方面的目的。

1、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以及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规定承担实验教学任务,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与大纲,编写实验教材和实验指导书,安排实验指导人员按时、保质、保量开出各项实验,同时编写出实验项目卡片、实验指导书、实验任务书等技术资料。

2、要重视和加强对学生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技能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有条件的实验室要向学生开放,在教师的指导下开展课外研究活动。

3、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来不断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方法、加强设计实验、课题实验,激发学生的想象力和创造力。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努力增设选做、设计、综合性实验,开发各种技能训练项目,提高实验教学的质量与水平。

4、要教育学生听从指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原材料,认真做好实验和实验记录,写出实验报告。

第八条 科学研究:学校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装备实验室,逐步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

1、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便于教师、研究生、高年级学生等在实验室顺利地进行科学研究工作。实验室的技术人员,在完成教学实验的情况下,也应积极进行科学研究工作,承担科研任务。

2、教学和科研是高等学校的两个中心,主要环节都要通过实验室进行,实验室要统一安排。

第九条 社会服务:在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实验室的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积极对外开展实验、化验、分析、测试、计量、计算、检测等服务业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搞好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福利,使实验室更好地形成良性循环,增强实验室的活力。

第十条 做好仪器设备的规范化管理工作,经常检查设备物品的管理状况,保证帐、物、卡完全相符;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维修及标定工作,使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同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和自制实验仪器的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要建立、完善实验室工作制度,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使实验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章 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实验室由中心管理。学院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由一名副院长主管实验室的工作,各系部由一副职领导负责对口实验室的工作。

第十三条 中心主管实验室,其任务是协助主管院长及系部做好实验室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本条例第二章中所列各项基本任务情况。

2、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投资方案,设备经费分配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

3、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4、主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负责教学设备经费审批,抓好设备计划、调拨、维护维修、报损、报废等动态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5、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晋级及职务评聘等工作。

6、负责实验室的建立与调整、改造与搬迁、实验用房的安排等项工作及其有关事宜。

7、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环保等工作。

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置必须从实际出发,根据教学、科研的需要,要有一定的教学任务和稳定的科研方向,有足够数量和配套的仪器设备,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具备实验室建设必须的房屋及配套环境设施。实验室的布局由学院统筹规划,不设置功能重复的实验室。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负责中心全面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人员在中心主任和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进行工作,但在教学工作中,各系部可提出意见和要求,并进行业务指导。教师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直接接受实验室主任领导。

第四章 人员

第十七条 中心主任由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专业高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二级实验室,要由相应专业的副教授(高级工程师)以上的人员担任。根据需要实验室可设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八条 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均由学院任命或聘任。

第十九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人。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要各司其职,做到团结协作,共同积极完成各项实验任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应设兼职保管,负责仪器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的保管维护;实验技术人员、兼职保管员应相对稳定,不要随意调换。实验室工作人员需要调动时,必须征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在严格考勤记录制的基础上享受保健待遇。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由中心主任根据学校的工作目标和实验室工作任务具体确定。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工作技术人员与实验技术人员的编制按学校定编要求执行,有条件的实验室可以试行流动编制。

第五章 实验室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要按照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建设规划。制定规划要注意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经费投入等的综合配套因素,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实验室建设,要实行“项目管理”制度。实验室的设置、改造、扩建和更新计划、应由实验室经过立项、论证、提出初步方案,经过中心、学院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上报学校批准后方可进行。同时要通过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加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改善实验教学基本条件,使其达到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实验室,主要依据教学大纲规定的必开实验项目,适当考虑科研进行规划和建设,专业课实验室必须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考虑专业科研方向和培养研究生的需要,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七条 对新开设的实验,指导教师要试作;对首次上岗的指导教师实行试讲制度。试作、试讲均需要有记录备案。

第二十八条 凡利用实验室条件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核收仪器设备折旧费,房屋占用及水电费、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消耗费及服务人员劳务费。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资实行“专管共用”,由中心统一调配,合理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应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的法规和制度,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要结合本室工作,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定实验室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验室人员实行八小时坐班工作制;实验室要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管理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质、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或上级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所有的仪器设备,包括用科研费和各类集资费(教师个人集资除外)购置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和兄弟单位捐赠的仪器设备,均属学校所有,归所在实验室教学、科研使用,任何个人不能据为己有;有关管理和使用人员退、离休或调转工作时要主动做好交接手续。对不按时办理交接手续和不退还仪器设备者扣发一定数量的工资,直至交还为止。

第三十五条 要重视实验队伍的技术培训,各实验室要认真落实对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与措施。要有计划地组织有关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保养等专题讲座。各种精密仪器的拥有单位,要逐步培养一批精通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技能的专门人才,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水平,充分发挥其效用。

第三十六条 要定期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评选实验室先进集体及实验室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和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定期开展实验室评估工作,进一步推动实验室建设。

第六章 安全与劳动保护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要根据本室的任务,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落实“三防”(防火、防盗、防事故)责任人,配置必要的安全防火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各种险情隐患。

第三十九条 对进入实验室人员,要进行安全教育,讲明本室的安全规定、实验中的注意事项及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未经安全教育者,不得进入实验室做实验,不得动用仪器设备和实验用品。

第四十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环保工作的有关规定,模范遵守《环境保护法》,不随意排放超计量的废气、废水、废物,污染环境。

第四十一条 实验室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激光、粉尘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治理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在有害环境中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待遇。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机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